一、项目编号
: 310106000240205160168-06131887二、项目名称
: 2024年静安区大宁国际学校家具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2号
被投诉人: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195号/秣陵路80号5楼
相关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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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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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事项二,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要求:1.判定区教育局的质疑答复意见不成立;2.责令两名被投诉人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经审查,我局作出认定及处理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成立。
1、评分标准中的“生产组织”评分项设置5分分值,本项目采购的家具,由投标人提供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国家认可的产品认证证书,即能反映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在评审标准“生产组织”评分项,对投标人生产工艺的精细化程度和先进性,生产设备配置是否完备、先进进行打分,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2、评分标准中的“售后服务”评分项设置5分分值,在项目采购需求中只对“售后服务”原则性地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未作出明确具体要求,且评审标准“售后服务”列明的要点及说明,如“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内容的完整性、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的及时性”等评分因素,没有量化打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评分标准中的“综合能力”评分项设置5分分值,评分细则仅列举了四类证书,如“三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评分因素,没有量化打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投诉事项二,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
大神造公司未提出具体、明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因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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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