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聘期将届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开展续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4〕18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市财政局将对聘期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名单见附件1)开展续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聘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2.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满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且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3.聘期内按规定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聘期内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正常应答并参加评审活动;
5.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6.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应予以解聘的情形。
二、续聘申请流程
1.市财政局将对符合续聘申请条件第1至3条的评审专家发起续聘并进行手机短信提醒。相关评审专家应于2025年11月16日24时前凭个人账号与密码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 zfcg.sh.gov.cn)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续聘申请,
具体方法详见《评审专家续聘操作
手册
》(附件2)
。不符合续聘申请条件第1至3条的评审专家不予续聘,本轮聘期结束后自动退库。2.进入续聘流程的评审专家需在系统中确认续聘意愿,就诚信事项作出承诺,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填报工作单位、工作经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以上信息请务必自行通过“随申办/个人信用报告”“天眼查”等途径进行核对,以免漏填误填;专家填报的职称、执业资格、学历学位(境外学历以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信息及附件材料,将在续聘审核中作为评审专业匹配性的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25年9月25日系统升级前提交的评审专家信息变更申请,系统将统一退回,相关评审专家需在原提交变更的基础上按照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系统升级后,职称信息增加了正高级职称、专业方向等内容,建议评审专家从更新后的职称下拉列表中选择对应的职称名称和职称等级,专业方向的填写应当与职称证书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3.系统将自动记录评审专家的续聘操作过程,评审专家可点击查看系统流转日志(显示“成功提交续聘申请”、“不愿意续聘”或“中断本次续聘申请”等信息),确认自己是否已按要求提交续聘申请。
4.202
5
年1
1
月
16
日24时,续聘申请通道将关闭。系统未记录“成功提交续聘申请”的,均视同评审专家不愿
意
续聘。
三、续聘审核
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要求,结合评审专家任期履职情况,对已完善个人信息并“成功提交续聘申请”的评审专家进行续聘审核,并根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个人信息、回避信息、诚信记录的比对结果,以及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评审专家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评审专业与证明材料是否匹配等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评审专家续聘名单。续聘结果预计于2025年12月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如评审专家个人账号或密码遗失,可按照系统页面提示操作,重新获取账号或密码。如遇修改个人信息受阻或无法提交续聘申请等问题,请务必在续聘申请通道关闭前及时致电95763进行技术咨询。
2.评审专家续聘注意事项见附件3。即日起至本次续聘结果发布后30日内,如需对本次续聘流程及结果进行咨询,请优先致电95763或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主页右侧“咨询小采”热点问题栏目提交咨询工单。高峰期如遇线路繁忙,也可致电54679568*16238、20027、20126。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提问,我们将及时汇总处理并另行致电答复,
请勿重复提问
。逾期未反馈视作对本次续聘流程及结果无异议。特此通知。
附件:1.2025年底聘期届满评审专家名单
2.评审专家续聘操作手册
3.评审专家续聘注意事项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